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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級典雅國樂社 組織章程


組織章程

修訂日期 105年11月2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定名為「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典雅國樂社(以下簡稱本社)」。

第二條 目的於發揚國粹,推展中國傳統音樂,將國樂美感及豐 富的內容傳達給每一屆學弟妹,介紹給更多人認識、欣 賞、提高人們生活品質及內心充實,並讓中國的悠久文 化能永續不斷。

第三條 本社社址設於本校司令臺地下室。

第二章 社員資格

第四條 稱「社員」者,為本社之基本成員。

  1. 凡就讀本校之同學均可 申請參加。

  2. 非本校生者,繳交社費(比照在校生) 即可申請參加。

第三章 社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凡本社社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1. 優先參加本社各項活動。

  2. 社員有出席社員大會,每周例行會並陳述意見之權利。

  3. 社員有依照規定參與樂團練習之義務與權利。

  4. 社員有使用社團樂器、設備之權利。

第六條 凡本社社員均應盡下列義務:

  1. 社員有依照規定繳交社費、社員資料之義務。

  2. 社員有遵守社團各項規定之義務。

  3. 社員有妥善保養維修社團樂器之義務。

第四章 社員大會

第七條 於每學期之期初、期末各集會一次。

第八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學期行事曆。

  2. 選出各項活動之執秘。

  3. 社員陳述意見。

  4. 年度計畫。

第九條 社員大會程序:

  1. 主席報告。

  2. 各組組長報告。

  3. 討論議案。

  4. 臨時動議。

  5. 散會。

第十條 全體社員不得無故缺席。

第五章 組織

第十一條本社設有顧問、社長、副社長各一人,社長、副社長 經二年級以上過半數社員同意選出,另有團長、總 務、美宣、樂管及譜務五名一級幹部(幹部產生方式 同社長、副社長)。團長以下設有吹管、拉弦、彈撥、 打擊及低音五名聲部組長,聲部組長由上屆組長任命 之。

幹部之權限如下:

  1. 社長

  2. 社長為本社之代表、負責人及最高行政首長。

  3. 社長有依照規定召開社員大會、幹部會議、以及各種會議之權利及義務。

  4. 社長有出席學校所召開之座談會、協調會、預算審議會及其他社團與學校之行政事務。

  5. 社長有依規定協調並推動各項社務的權利與義務。

  6. 副社長

  7. 協調社內處理各項事務,並督導各活動之工作進度。

  8. 帶動社員間之情感交流。

  9. 輔助社內各幹部。

  10. 維護社辦整潔。

  11. 團長

  12. 為指導老師之下處理音樂事務之最高負責人,負責樂團練習、演出等相關事務。

  13. 團長在與各幹部、顧問及指導老師討論,得決定各演曲目及相關事宜。

  14. 總務

  15. 負責社團經費之收支保管,並提出收支報告。

  16. 與社長共同擬定本社之全年度總預算。

  17. 學校各單位之報帳。

  18. 美宣

  19. 負責本社各項活動之宣傳設計及社團之佈置。

  20. 負責本社社服、名片、公關函之設計製作。

  21. 樂管

  22. 負責掌握社內設備、樂器與耗材之使用情形,並於每學期初提出社團財產清單與折舊報告。

  23. 管理樂器外借及外借樂器。

  24. 統計每項活動所需之樂器、器材清單。

  25. 譜務

  26. 負責存譜之整理、保管、印刷、出借。

  27. 定期將社團存譜更新,並建立雲端管理。

  28. 各聲部組長

  29. 掌握組員出席情況。

  30. 安排各組分部社課及組練時間。

  31. 掌握該組樂器之使用情形。

  32. 樂曲聲部的分配。

  33. 了解各組員之練習情形。

第十二條各幹部之任期

  1. 原則上為一年,不可連任。

  2. 在任職上,執行其所應盡的權利以及義務。

第十二條 本社為維持社務順利發展,經幹部會議認可,得增減 前條所列之幹部。

第十三條 社團指導老師之聘請:

  1. 由社員推薦報請學校聘請。

  2. 由學校聘請。

  3. 由學校頒發聘書。

  4. 鐘點費由學校支出。

第六章 經費

第十四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1. 由學校補助支援。

  2. 社員繳交之社費。社費每年收取一次,新生新台幣 1000元,舊生新台幣500元。

  3. 由舉辦校內外的活動,來增加經費。

  4. 其他。

  5. 經費由總務收取管理,每月須公布月帳,任期末須 公布任期內經費收支狀況。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 章程之變更應由全體幹部出席開會討論,全體同意後 通過並於社員大會時公布。

第十六條 章程修改其內容需要能利於社團的推展及對社員的福 利且須有建設性。訂定日期由開會決定。

第十七條 幹部之罷免由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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